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法院决定再审,背后法律角度解读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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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法院:决定提起再审 最近,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据报道,上海闵行一名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一只流浪猫绊倒,导致十级伤残。
该男子随后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以及流浪猫的喂养者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喂养者赔偿24万元。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通报,称法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这一决定引发了公众的疑问和关注,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该如何解读这一决定呢? 首先,从通报中可以得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也就是说,原告和被告对一审判决均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提起上诉。
而法院提起再审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而非第210条。
这意味着再审是法院自行提起的,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法院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改变原判决。
那么,为什么法院决定提起再审呢?根据通报中的信息,我们可以猜测可能存在以下几个疑问点: 首先,羽毛球馆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羽毛球馆是知道员工饲养猫的情况,并且默认且放任这种行为。
因此,是否应该将羽毛球馆视为饲养猫的主体,而非仅仅是补充责任的承担者,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其次,是否应该将羽毛球馆放任员工饲养猫的行为与羽毛球馆作为运动场所的责任结合起来看待?员工并没有隐瞒饲养猫的事实,而羽毛球馆对此默认且放任,这是否应该被视为羽毛球馆默认的职务行为,从而归咎于雇主的责任? 最后,无论是否有员工饲养猫,作为一个运动场所,羽毛球馆本身是否应该禁止猫的存在,以避免除了运动意外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认为羽毛球馆并非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那么就可以引用该条规定,将羽毛球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非仅仅是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决定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改变原判决。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存在一些争议点,例如羽毛球馆的责任是否应该更大,员工饲养猫的行为是否应该归咎于雇主,以及羽毛球馆是否应该禁止猫的存在等。

这些问题将在再审中得到解答,法院的决定也将对社会公开。
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再审的结果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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